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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校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08:21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结合我院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校园管理工作由校园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发挥作用,专人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

校园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

三、学院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机动车辆凭证出入。由保卫处统一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

五、外来机动车辆须提供车辆有效证件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出校园。参观、检查团车辆由院办协调,提前通知保卫处届时准予通行。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严禁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六、机动车辆带货出校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凭负责部门及保卫处的相关证明出门。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限速每小时20公里以内,校园内禁止鸣笛。

八、严禁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

九、在校园内驾驶训练的车辆需按规定地点和时间从事驾培工作。

十、机动车辆须按序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线内。外来机动车辆不准在校园内过夜停放。

十一、校门外属于学院所有权的道路、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牌等。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十二、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上述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院,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院。出入大门的人员,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十三、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学院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各项制度。

十四、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各单位或社团举办的宣传等公众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活动的情况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五、师生中组织成立社会团体,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六、校园内严禁张贴或悬挂反动或内容不健康宣传品以及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经营广告。

(一)张贴物和悬挂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形式整齐,用字规范;

(二)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

(三)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张贴物由部门把关,必须签署正式名称。任何个人或外单位未经校园区域管辖部门同意,不得在其区域内任何位置张贴任何物品;

(四)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张贴商业性广告,必须到校园形象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

(五)任何部门在校园悬挂物品时必须在悬挂前报校园形象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在指定地点悬挂;

(六)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严禁捆绑在建筑物落水管、窗扇、树木和路灯上,悬挂的高度、方式必须保障校内交通及行人的安全。

十七、男女学生交往要文明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得体的行为。

十八、严禁学生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和异性人员。在校学生晚间返校,要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按时返校。

十九、办公教学区、宿舍区域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二十、禁止翻越学院校门、围墙。

二十一、拉废品出去的人员须接受门卫检查,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和保卫处的出门凭证。教工带大件物品出门须出具身份证明并登记。

二十二、师生在办公教学区、学生生活宿舍区禁止养犬、遛犬和其他宠物。

二十三、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他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

(一)禁止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禁止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三)禁止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四)禁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

(五)严禁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六)严禁赌博、酗酒或酒后闹事;

(七)禁止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院证件、学院徽章等有效证件。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消防法》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严禁在宿舍、住宅私自存放危险品;

(二)禁止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和做饭;

(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五)消防器材或设施应按规定布放和使用,禁止各种破坏行为;

(六)遵守《消防法》,消除火险隐患,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畅通;

(七)发生火灾、火警应据实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

(一)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禁止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院秩序的活动;

(五)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第四章 经营商业网点管理

二十六、为学生服务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设置,总务处组织实施和管理,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不准在绿化休闲区内设销售网点,要规范店面装饰,统一招牌尺寸,不得乱挂各种招牌。

二十七、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到总务处和保卫处备案。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自觉交纳相应的管理费。不得经营现场制作食品和超范围经营烟酒等,对违反者,学院保卫处和总务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二十八、在校园内摆展台活动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到保卫处登记后,在指定位置展出(按办理活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

二十九、学院各部门聘用的编外用工,户籍不在福山区的,到学院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户籍属福山区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间为录用三日内,未按时办理登记备案的不准录用。因未及时备案而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十、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变更聘用人员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三十一、聘用部门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法制与消防安全、校规、校纪的学习和教育,严格做好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问题的发生,有不良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发生治安事件后,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三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池塘或其它公共场所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建筑垃圾等;

(五)禁止在建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禁止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禁止翻捡果屑箱垃圾。

三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

三十四、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由组织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七章 实施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各条款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实施和执行:

(一)校园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院办、学生处、总务处及相关部门配合;商业网点由总务处负责,保卫处配合。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总务处配合。

(三)校内文化市场由宣传部负责,总务处、保卫处配合;

(四)暂住人口管理由保卫处负责,总务处及相关部门配合;

(五)校园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对违反校园管理办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的,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校园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按学院规定作出决定;如有异议的,先执行,并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复议申请。

三十七、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对违反规定人员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八、本办法由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 管理组织

三、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为主任,院办公室、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实训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全面行使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的管理、考核。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负责学院物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向学院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考核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五、职责分工

(一)会务活动服务考核小组:由院办公室牵头负责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会议室、学术报告厅、接待室及学院大型活动服务工作的考核。

(二)后勤服务考核小组:由总务处牵头负责对校园坏境的卫生保洁;校园绿化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水电能源生活保障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的考核。

(三)公寓管理服务考核小组: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对全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工作考核。

(四)安全考核小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学院整体的安全保障及楼宇的消防监控、消防设施以及楼宇内保、车辆停放等安全工作的考核。

(五)教辅教学考核小组: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对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考核。

(六)实训中心考核小组:由实训处牵头对实训中心服务范围内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的考核。

(七)图书馆管理服务考核小组:由图书馆牵头对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的考核。

六、各考核小组负责对所属物业日常各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务处)。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七、考核组织:日、月考核工作由各考核牵头部门自行组织,年度(或学期)工作考核,由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满意度测评。

八、考核依据:以《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按照《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九、考核原则: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十、考核程序:(一)物业管理服务自查汇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二)查看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记录等作业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三)物业管理效果现场打分。(四)民意测验。(五)结果反馈。各物业公司每月1日前向各牵头考核部门递交上月自查报告。

十一、各考核小组考核分占总分的权重:

院办公室5﹪、总务处30﹪、学生处25﹪、保卫处25﹪、教务处5﹪、实训处5﹪、图书馆5﹪。

十二、考核成绩计算

(一)月考核成绩=日考评分×60﹪+月底综合检查评分×20﹪+教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分×20﹪。

(二)各组年度(或学期)考核成绩=月考核成绩×60﹪+年底综合检查评分×20﹪+教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分×20﹪。

(三)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总成绩=各考核组成绩之和。

十三、考核等次: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4分(含84分)为基本合格;85—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十四、考核结果的使用: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优秀,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年终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按合同执行可续约;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良好或达不到承诺管理目标的要求的,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年)物业管理费,合同期满后,重新招标;月、年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基本合格或存在问题多并短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扣月(年)物业管理的6﹪,本年度合同期满后,合同终止,重新招标;连续两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不合格,本学期末或年度末终止合同,全额扣除质保金,并扣罚本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10﹪。

十五、物业公司应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某些项目整改要求进行及时改正。对其在日常服务中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和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各考核小组或物业管理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五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

十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按照《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学院其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十七、本办法由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务处)负责解释。

十八、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改进学生食堂的经营运行管理机制,引进社会优秀餐饮企业为师生提供良好的饮食服务保障。根据上级教育和卫生部门《dafa888_dafa888唯一登录网站@:加强高校食堂管理工作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餐厅经营方式

二、学院各主要食堂通过招标委托给实力较强,有高校餐饮经营管理经验并社会信誉好的餐饮企业经营。

三、各经营企业在学院的统一监管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责任自担的经营方式。

四、学院提供经营房屋设施和主要炊事设备等必要的设施条件及水、电、天然气供应等保障条件;因扩大经营项目,现有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不足需再增加的,由经营单位负责投入。

五、炊事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学院负责能源保障,按计量收费,价格统一执行国家政策价格标准(烟台市福山区物价局公布的居民价格标准),按月结算。

七、各食堂所用的主要食品制作原材料由膳食科统一监管,定点采购。

第三章 经营管理目标

八、学院食堂经营实行甲乙方“契约化”管理模式,由膳食科代表学院对食堂各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九、饮食服务工作标准:执行山东省食品卫生量化达标A级标准,按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经营,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实惠的饮食服务和良好的就餐环境,满足广大师生不同层次的需求。

十、委托经营合同条款执行严谨。

十一、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十二、服务对象满意度要达到85%以上。

第四章 监督机制

十三、制定相应的食堂工作监督管理细则,对各食堂经营饭菜的质量标准、价格、卫生安全和就餐环境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十四、总务处膳食科为具体饮食管理部门,对各食堂经营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

十五、学院食堂工作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服务对象对食堂饮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满意度评价,争取广大师生对饮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十六、总务处要全面协调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对食堂各项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对达不到经营管理目标的单位予以淘汰,切实做好食堂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 惩

十七、学年末由学院食堂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饮食管理工作、食堂饮食服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奖惩。

十八、对经营单位:经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工作目标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师生意见大,满意度低或出现责任事故的经营单位除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解除经营合同。

十九、对主要管理者:经考核对食堂饮食工作满意度高和管理目标完成好,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师生对食堂饮食工作意见大,满意度低或出现责任事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按《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