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汽职院字〔2015〕33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dafa888_dafa888唯一登录网站@: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事实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不含当年入校的新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的;
3.报到注册无故迟到的;
4.新生入学前受过任何处分的;
5.休学、保留学籍或跟班试读期间的。
第六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相关资助,并退回全部资助金额。
1.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役、行政拘留的;
2.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学校及上级单位审核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同时荣获校内、校外奖学金的,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发放奖金。
第九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校学生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2.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组,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党总支、分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不低于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各院系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其他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请或获得。
3.班级评议小组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4.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等额推荐名单,由评议推荐组长在《备案表》签字后,连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人签字,并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完毕,学校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6.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各项奖助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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