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汽职院字〔2014〕6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根据《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
经学院批准同意聘用的,能兼职担任学院专业课程或者实习指导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备技师等级的职(执)业资格证书。聘请兼职教师来自学校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一)各教学部门每学期初根据课程设置、学生数量、师资配备等情况,专业课课时量达到人均16节以上的(不含16节),从学院内调配,短缺数量可以申请聘用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新开设专业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的,由学院研究确定。
(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各教学部门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各教学部门推荐兼职教师人选,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及各教学部门对人选进行考核,并提出聘用意见。
(四)经研究确定的兼职教师分别由各教学部门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书》,同时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由各教学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各存一份,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其中兼职教师属于企事业单位的,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自由职业者的,需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五)兼职教师的聘用在新学期开始前进行,聘期不少于一学期。
(六)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各教学部门应对其岗前培训。
(一)兼职教师按课时量计发薪酬。
(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放标准为:
1.正高级70元/节;
2.副高级、高级技师均为60元/节;
3.中级、技师均为50元/节。
五、外聘教师管理
(一)各教学部门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二)各教学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兼职教师教学与工作进行考核。
(三)聘期届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的,可由系提出续聘。
(四)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解聘:
1.教学效果差,有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2.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有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4.经考核不能胜任所聘任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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